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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梗"的是是非非:抄袭的近亲 侵权认定难(2)

作者: 经典奇迹网页版 来源:www.53ART.org.cn 发布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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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张力看来,原创作者被融梗后之所以维权难,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法律很难在融梗与抄袭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定界线。”他表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与平台、用户等认知上的“抄袭”不同。随着著作权法的发展,对于抄袭侵权的判断标准逐步从模糊抽象走向了精确具体,这样也会导致其不能囊括进所有的新情况,例如融梗问题。 

  此外,有些平台或者出版社是依靠量产而不是艺术性、原创性来盈利的,如果管理过严可能会使作者产量萎缩,平台的流量也会随之下降,因此他们很难有动力去彻底治理融梗乱象。 

  “我们对于洗稿、拷贝和抄袭很容易能鉴别,但是情节的相似是不容易鉴定的,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其实是相对滞后的。”蒋胜男说。 

  原著小说与改编影片的关系如何?原著侵权的“连坐”影片是否有理?对此,受访专家表示,影片是原著小说的改编作品或者是延伸作品。从法律上看,原著小说存在侵权争议的,并不一定会“连坐”到影片,它们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作品,原著小说侵权并不必然导致影片侵权。对于原著小说确已查实侵权的部分,在影片中并没有影像情节和视听呈现的,影片就不会构成侵权。 

  记者注意到,在《少年的你》原著小说“融梗”风波中,网上曾出现对电影主演易烊千玺的质疑。对此,作家匪我思存发文表示,原著涉嫌抄袭不应该被黑子以此为理由攻击演员,更不应该成为演员演艺生涯中的黑点,哪怕原著是污泥,演员仍旧开出最洁白芬芳的花,这是一种卓越的能力。 

  有受访专家表达了类似看法。“演员在影片中担任角色,出现作品侵权争议的话,从法律上来看,与他们没有太大的关系。”王军说,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作品和影片有关的权利人,也就是原著小说作者、剧本的编剧以及影视作品的制片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张力则认为,从参与利益分配的视角来看,演员靠作品名利双收,如果以作品融梗或者抄袭为前提,演员出演剧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在认定演员相关责任的过程中,必须要谨慎评价,要探究演员及经纪人团队是否有接触原作,是否对编剧的剧本抄袭而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瓷器活得需金刚钻 

  针对融梗面临的侵权认定难问题,张力认为,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规范的政令性文件。比如对抄袭等的判定要件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规定接触性要件(即被告与原作有充分接触的可能性)、实质性要件(即有关情节逻辑等的相似度),并辅之以“受众感受度”的评价办法,综合全面地去判定事实。 

  同时,要引入新技术手段判定侵权,使其趋于正规化、制度化。可以大范围引入“调色板”(指通过制作表格,标出两部作品的相似部分)等方式对作品是否侵权进行判定。以科学技术辅助法律来应对挑战,而不是完全依靠人进行判定。 

  针对融梗,当前没有权威的在线甄别机构,司法实践的发展显然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步伐与节奏。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可以考虑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专家辅助人。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可以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契合行业特点和创作规律。 

  “融梗作品确实会伤害原创,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徐新明表示,融梗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个案认定,但不构成侵权不等于在道义上是正当的。从鼓励文化创新、服务社会公众的立场出发,应尽可能避免“融梗”现象的发生。“文学创意(故事核)最值钱,作者如果要想对此进行保护,可以形成1000字以上的文字作品,去版权登记中心进行版权登记,让自己成为在先的权利人,以便后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军建议。 

  当前,仅依靠法律的手段难以实现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受访专家认为,反抄袭工作非常复杂,既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坐视不理,只有联合作家行业、编剧行业、法律行业一起行动起来,才能取得一定的成效。“文化行业的从业者也要加强自律,创作者不是文化商人,看到的不应该仅是利益,更要注重声誉。”蒋胜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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