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和临时建设管理。根据我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和临时用地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乡村建设规划的规定,将乡村建设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对于加强我市城乡统筹,促进乡村建设有序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乡村振兴。临时性建设活动是城乡建设工作中的难题,实际中存在着临时建设管理不规范,临时建设合法性等问题。因此,本《条例(草案代拟稿)》对临时建设用地、建设期限、审批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五)司法处置中的问题。《条例(草案代拟稿)》第三章中,参考了重庆市以及杭州市等地的地方立法。根据目前不少违章建筑进入司法处置途径导致后期工作陷入两难境地的现状,规定了司法机关处置规划区内无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先行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六)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代拟稿)》将实践中成熟的规划管理经验纳入到第四章监督检查相关内容中。规划管理的实践证明,通过联动机制以及信用系统的建立,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多方监督、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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