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被華政大學生告了
繼2018年3月上海迪士尼樂園因“1.4米兒童票不合理”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劉德敏告了之后,今年3月,上海迪士尼樂園又再次因為“禁止自帶飲食”被華東政法大學大三學生小王告上了法庭。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日前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尚在審理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令人尷尬、狼狽的“小桌子”
2019年年初,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大三學生小王攜帶零食進入上海迪士尼樂園時被園方工作人員翻包檢查,並加以阻攔。小王認為園方制定的規則不合法,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便一紙訴狀將上海迪士尼樂園告上了法庭。
1月28日,小王花365元在網上買了一張迪士尼樂園一日游特價票,並於1月30日前往游玩。“在購買門票時,並未見到有‘禁帶食物’等相關提示。”入園前,小王花了40多元買了餅干等零食,均為未拆封、原包裝食品。但在入口處,園方工作人員將小王攔下,要求對其背包進行檢查。
“當時,工作人員看到我帶了零食后,先要求我把零食扔掉,態度比較強硬。”小王回憶道,“我不同意,他又說讓我在入園處的小桌子旁吃掉或者寄存到附近的寄存櫃裡。”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了解到,園方工作人員所指的“小桌子”,是很多前去迪士尼游玩網友的“痛”。在樂園入口處的這兩張桌子旁,常常會有一些游客因不舍得丟棄攜帶的食物,不得不當場在這兒狼吞虎咽。園方工作人員推薦的“寄存櫃”,一天的寄存費要80元。“我買的零食都沒有這麼貴,怎麼可能舍得寄存呢?”小王說。
據悉,雙方當時發生糾紛,小王撥打了110,“跟警方做了筆錄。回來后,這件事情並沒有解決。”此后,小王還撥打了12345和12315投訴熱線進行投訴。“他們告訴我,‘禁止攜帶食物’這個規定是迪士尼樂園制定的,符合法律規定,我跟他們說這明顯是違法的。后來也不了了之。”
在多次溝通、投訴無果后,小王委屈地在“小桌子”旁或是狼狽地吃下、或是扔掉了自己購買的零食,“沒辦法,畢竟對方很強勢,而且購買的票不能退。”
多數消費者“敢怒不敢言”
回校后,小王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官網的“游客須知”欄中,發現了園方工作人員所說的“規定”:“不得攜帶入園的物品中包括食物。而在入園檢查之前,我並沒有獲得任何相關的提示。”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了解到,上海迪士尼剛開園時,,“禁止自帶飲食”的規定因受到公眾廣泛質疑僅停留在“禁止自帶已開封、無包裝飲食”階段,當時上海迪士尼方面的解釋是無包裝、已開封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但從2017年11月15日起,上海迪士尼對入園游覽的游客須知進行調整,比如規定“不得攜帶以下物品入園:食品、酒精飲料、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這與過去允許攜帶原始包裝、密封、未開封及不需任何加工或處理即可享用的食品相去甚遠。在上海迪士尼游玩一整天,如果是夏季、人多排隊的情況下,游客隻能花20元在園區內購買一瓶可樂。
為了解社會公眾對上海迪士尼樂園禁帶食品入園的態度,小王和3名華政同學進行了調研。據小王介紹,調研結果顯示,多數人認為,上海迪士尼樂園相關規定的目的是“提高園內餐飲業的創收,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9年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在訴狀中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游客攜帶食品入園的格式條款無效。(2)請求上海迪士尼樂園賠償原告損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樂園外購買卻因被告不合理規則而被迫丟棄的食品的費用,共計46.3元。
小王回憶,庭審從當天13點45分開始持續到17點左右結束。小王在調研中發現,很多消費者雖然表達了對上海迪士尼相關規則的不滿,但提到“起訴”時,大家都選擇“算了”“太麻煩”等選項,“經營者往往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鑽法律的漏洞,侵害消費者合法利益。”
“我們希望通過這次訴訟呼吁社會公眾更加關注自身權益,向不合理的制度說不。所以,不管這次結果如何,我們都不會慫,會將訴訟堅持到底。”小王說。
但據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了解,小王的維權路恐怕又是一場“路漫漫”的持久戰。去年3月劉德敏訴上海迪士尼兒童門票標准不符合實際一案,至今尚未結案。當時,劉德敏也像小王一樣獲得了社會輿論和律師界的支持,但時隔一年多,該案件尚無下文。劉德敏告訴記者,后來江浙等省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約談了一些兒童游樂場所經營者,對方承諾將同時以年齡作為優惠購票標准。但這一“對方”尚不包括上海迪士尼。
律師:大學生訴請有法律依據
上海博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白樹彩律師告訴記者,小王的訴請從法律角度來講“有憑有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1條、第16條、第26條、第40條都有相關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據。比如,消保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白樹彩說,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的規定,違反了消保法第26條第二款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屬於無效條款或規定。對於小王不得不丟棄自帶飲食而遭受的財產損失,上海迪士尼負有賠償的責任,小王可以依據消保法第11條、第40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上海迪士尼主張賠償損失。
“小王的兩個訴請,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且提供了相應証據,從案件本身來說有據可依、有法可依。”白樹彩說。
記者注意到,此前上海迪士尼方面在庭審中辯稱,並沒有強制消費者在園內就餐,消費者可以選擇在園內就餐,也可以出園就餐后再返回園內,消費者是有選擇的,其自主選擇權沒有被限制。
但小王的指導律師、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袁麗指出,“出園就餐”同樣有損消費者的權利。由於樂園面積很大,游玩項目較多。等到就餐時間,游客距離入口處已經十分遙遠,此時游客若想外出就餐,必須原路返回至入口區域,用餐結束重新排隊進入迪士尼樂園。
她認為,這是變相迫使消費者在游玩時間與出園就餐之間作出選擇:消費者若不願浪費游玩時間,就隻能選擇園內價格高昂的食物﹔若消費者選擇出園就餐,就會嚴重浪費游玩時間。
此外,迪士尼方面還辯稱,消費者可能會攜帶氣味特殊或有安全隱患的食品入園,並且隨意丟棄垃圾。因此,不允許攜帶食品條款,是“基於維護園內公共衛生安全而必須訂立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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