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境內個人從境外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獲得的包括出售股權在內資本變動收入等需要匯回資金的,銀行應按《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2015版)》中7.6、7.11有關規定審核材料。
即境內個人持書面申請與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及其他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銀行根據境內個人的申請,在審核業務登記憑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之後直接為其開立資產變現賬戶。境內個人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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