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当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员工手册、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位描述、权限指引等适当方式,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情况,促进企业各层级员工明确职责分工,正确行使职权,并加强对权责履行的监督。
7.1.2职责分工控制要求根据企业目标和职能任务,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便于考核、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7 2 商品采购管理
7.2.1采购管理机制
7.2.1.1 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商品采购部门或商品开发部门,负责与生产厂家洽谈商品合作。
7.2.1.2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的商品采购部门应配备相应结构和数量的专业人员。
7.2.1.3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制订完善的商品采购流程和规章制度,整个流程要统一、规范、合理,具备可操作性,并保证员工能够严格依照流程照章开展工作。
7.2.1.4 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对员工进行商品采购知识和机能的培训,使员工能够胜任工作。
7.2.2 供应商选择
7.2.2.1 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7.2.2.2 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人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7.2.3 商品审核管理
7.2.3.1 商品销售审核工作由企业的商品采购部门承担。
7.2.3.2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制订完善的商品审核流程和审核规范,并严格执行。未通过商品销售审核的商品应视为不合格商品,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不予销售。
7.2.3.3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对员工开展商品销售审核技能培训,使员工掌握商品审核工作应熟悉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知识。
7.2.4 采购过程的信息记录管理
7.2. 4.1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 整保存三年
7.2.4.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1)供应商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2)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7.3 售后服务管理
售后服务管理应符合 SB/T10401-2006 中规定的条款要求。
8 服务
8.1 物流外包管理
8.1.1 服务商选择
8.1.1.1 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服务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8.1.1.2 所选择的服务商应符合YZ/T 0128--2007的规定要求。
8.1.2 外包服务管理
8.1.2.1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与服务商就消费者订单信息数据的交流方式、数据汇集交换方式、物流服务质量约定、费率、代收款资金结算方式、数据保密方式等方面与服务商订立完善的合作规则,以保证物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8.1.2.2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要求服务商按规范填写物流或快递单据,单据上应完整填写本企业的名称、商品名称和规格、本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8.1.2.3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要求服务商提供开箱验货后付款服务。
8.1.2.4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就上述及其他合作事项与服务商达成意向并签署书面合作协议。
9 监督管理
9.1 监管体系
9.1.1 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的运营应设监管部门,,该部门有适当的人员配备和良好的运转机制。
9.1.2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
9.1.3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相关人员能够胜任监管部门的工作。
9.2 监管制度
9.2.1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制定完整的上级监管机构下发的监管文件的传达与处理制度,以协调播出机构内部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
9.2.2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对上级监管机构下发的监管文件的传达与处理制度应以企业文件形式体现。
9.2.3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上述制度。
9.3 监管流程
9.3.1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流程,整个流程应统一、规范、合理,具备操作性,能够使监管工作处于有序状态。
9.3.2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监管流程开展工作。
9.4 监管实施工作
9.4.1 监管机构应按照监管内容和流程推进网络购物和手机移动购物的监管工作。
9.4.2 监管机构妥善处理与被监管广告相关的物资 、资金等环节。
9.4.3 监管机构依照上级监管机构下发的监管文件完成相关监管工作,在没有得到上级监管
机构废止通知的情况下,网络广告发出机构应长期执行。
9.5 备案工作
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执行完毕后,相应的监管记录应作为档案,由监管部门长期保管。
9.6 监管工作的监督
9.6.1 监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直接的上级监管部门反馈监管工作结果。
9.6.2 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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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席令12届7号
[3]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4]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
电影电视总局发第71号
[5] 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6)24号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发[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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