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中核国财母公司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核(香港)”,注册地在香港),但无法确认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因此无法确认其是否与央企存在关联关系。
随后,国资中核集团下属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核”,注册地在深圳)在官网发表声明,表示其与深圳中核(香港)、中核国财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7月31日,融钰集团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称,中核国财与国资中核集团不存在关系,也无证据表明中核国财属于其他央企。公告同时披露,融钰集团在战略合作协议中提及“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着重介绍国资中核集团的原因“仅是对公司具有相关国资企业供应商资质的确认”。
深交所调查发现,融钰集团在签订上述协议前未取得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来确认中核国财的央企背景,融钰集团在公告中不仅未进行必要的说明和提示,反而强调上市公司为国资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并对“国资中核集团”做重点介绍。
此外,融钰集团还称上述合作是“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深交所认为,融钰集团所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相关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出现快涨快跌情形。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交所对融钰集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对融钰集团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融钰集团认为,中核国财虚构国有企业身份,给公司造成极其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声誉,使公司面临监管处罚风险。中核国财虚构国有企业身份,致使融钰集团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存在欺诈行为。
截图来源:融钰集团公告
根据《民事判决书》,北京四中院认定中核国财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予撤销。被告中核国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融钰集团律师费8万元;此外,驳回融钰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对时间财经表示,民事诉讼中法官仅以当事人的请求为限去裁判,这个案件里原告诉请中没有要求赔偿损失这一项,所以法院不会对诉请之外的损失进行裁判。融钰集团会对该起案件继续上诉吗?该公司董秘办相关人士对时间财经表示,“以后续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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