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系视频内容提供商,通过授权取得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并通过设置片前广告、暂停广告以及会员制度等方式收取广告费。经鉴定,腾讯公司采取了针对其视频剧集播放地址的技术保护措施。真彩公司“千寻影视”播放器播放的“北京爱情故事”跳转链接至腾讯视频,但播放这些视频时没有片前、暂停广告。腾讯公司认为,真彩公司构成破坏技术措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真彩公司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真彩公司在其“千寻影视“软件上播放了涉案电视剧,该视频链接于腾讯公司,但其无法向一审法院展示使用何技术手段绕开腾讯公司的加密措施直接通过该软件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应当承担违反著作权法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真彩公司的行为在专门法中已作穷尽性保护的,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由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一审判决真彩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含合理费用6,000元)。
一审判决后,真彩公司不服,认为其仅仅提供单纯的信息检索和链接服务,不直接提供视频的播放,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真彩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作评价。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在腾讯公司未实施将涉案作品置于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的情况下,真彩公司虽然实施了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但仍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腾讯公司系合法授权的网站,在腾讯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真彩公司提供链接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真彩公司的行为未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其破坏权利人为涉案影片采取的技术措施,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导致作品传播范围的扩大,且屏蔽了页面广告、片前广告等内容,给被上诉人造成经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虽然著作权法并未为权利人设置技术措施权,但其对于禁止破坏技术措施有着明确的规定,可以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权利人通常主张该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不正当竞争,较少单独以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的权利人在主张上述两项侵权行为的同时单独针对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了诉讼主张。本案的一审判决明确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规则,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可以从权利人设置了技术措施、侵权人实施了设置链接播放作品的行为、侵权人未对其采取何种方式避开技术措施提供反证等三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指出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上诉人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的方式设置链接,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存在并不能够当然得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结论。与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实践争议以及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相比,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有关技术措施的规定禁止深层链接行为,是对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准确适用,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有效的救济,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李某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机动战士高达》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作品,后株式会社万代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立体的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株式会社万代销售的《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玩具原作品及仿制模版、图纸的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陇中路海达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玩具,并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林应达(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共生产《雪崩能天使》玩具28880个(单价人民币111.8元)、《蓝异端》玩具3256个(单价人民币73元)、《独角兽》玩具2000个(单价人民币165.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79万余元。2017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的上述玩具厂内扣押《蓝异端》玩具3256个、生产模具3套。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李某生产的上述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2018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上诉,2018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作为2018年度国家版权局重点挂牌督办案件,该案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专业性强。犯罪分子在其生产的玩具产品中夹杂一些自己设计的零部件来掩盖侵权事实,作案手段隐蔽。准确把握复制行为的本质是办理该案中的关键问题,也是能否准确打击刑事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在本案中,司法机关重点论证了李某生产的 “龙桃子”玩具未脱离《机动战士高达》系列拼装玩具作品躯干结构、整体造型的基本特征,虽然在武器、背包上存在细微差别,但并没有体现行为人创作的个性化特征,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内部零件及拼接方法并不影响体现在外部的立体艺术造型,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行为。该案对于准确把握复制行为、正确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解决类似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查处结果也彰显了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此外,该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著作权保护案件,通过严格遵守《伯尔尼公约》等版权国际条约,实施平等保护,彰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以及上海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城市的信心与能力。
陈某等人系列侵犯著作权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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