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学
——康德的观点》
诺曼·E·鲍伊 著 上海译文出版社
自汶川地震以后,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也成了一个耳熟能详的热点词汇。“责任”这个词在这里的使用非常重要。因为在康德看来,只有出于责任的行动才有可能具有道德意义。相反,如果是出于精明和好心,即使是行善事也并无道德意义。他说:“在能够善良的时候善良,是一种责任。然而有很多人既不是出于虚荣心,也不是出于自私的动机而表达了善良,他们在拨撒欢乐的时候感到一种内心的满足,在自己能够做到使他人满意的时候感到欣喜。但是我要说,尽管这种行为很有责任感,很值得钦佩,但这却并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
然而人的动机是很难猜测的。比如王老吉,以地震为题材成了营销上的大赢家。它的行善,是出于商业上的精明、对灾区人民的同情,还是一种纯粹的责任感呢?我们确实无法分清楚。而且,如果王老吉在帮助了灾区人民之后感到欣慰和内心的满足,便因而使得这善举失去了道德意义。康德的这个标准尤其让深受儒家思想教导的中国人难以接受。
总的看来,我们中国人更习惯的是“子贡赎人而不受金,孔子恶之”的评判标准,注重的是结果而非动机。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道德建构,使得我们的道德观显得外向,过于偏重人际互动而缺乏个体的深思熟虑。余秋雨的20万捐款出了问题之后,易中天们立即蹦出来晒捐款凭证。这一行为,使得他们的捐款行为彻底丧失了康德眼中的道德意义。所以不妨说,中国人的道德观是存在于主体间性中的,康德的道德观却是建立在主体性之上。显而易见,我们的道德观更容易形成对他人的强迫。
哈佛大学的诺曼·鲍伊从康德的三条绝对命令出发,讨论了公司的道德问题。他力图论证说,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活动的主体,作为成员的道德共同体,不仅也像个体那样有责任遵守这三条绝对命令,而且这样做的公司也能够赢利。这在我看来是古怪的,因为如前所述,按康德的本意,你做一件有利于公司赢利的事情,不论客观上会产生怎样的效果,该行为都不再有道德意义了。而且,既然康德的第二条绝对命令是“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那么在此限定条件下,我们很难推导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道德合法性。因为向股东提供最大的利润回报,是对职业经理人的契约规定。而按照康德的第一条绝对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契约就必须得到遵守才行。股东的利润、员工和客户这三者,各自成为自洽的目的,这在我无法想象的事情。最道德也最符合实际的说法是:通过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股东的利润回报,同时体现了员工自身价值。那么,客户还是没逃脱工具化的命运。
关于股份制有限公司中股东、客户和员工三者的价值排序,以前从没有人认为这还能成为一个问题——既然是股份制公司,股东利益是目的,善待员工和满足客户需求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天经地义。米尔顿·弗里德曼干脆地说:“股份制公司,除了为股东提供利润回报之外,别无社会责任。”但是随着股票市场的电子化,大股东不再是罗斯柴尔德之类有名有姓的somebody,而是不计其数的散户,或养老基金这种nobody的集合体。股东被虚化了。它先前所占据的显赫地位就要由新的东西来填补。这个新贵往往是客户。理由是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活动主体,其价值是向全社会做出贡献。但是像万科这样的公司,其股东数远超过它的客户数量。为数量多得多的股东创造价值,难道不是更大的善?相比之下,阿里巴巴上市,马云把别人的钱揣在口袋里之后宣布他们公司是员工第一、客户第二,股东排第三。这就让人很不舒服。马云为什么不在别人掏钱之前宣布他只能给他们一个小三儿的名份呢?
另一位弗里德曼——哈佛大学的本杰明·M·弗里德曼也持有与米尔顿·弗里德曼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经济增长不仅可以普遍增加人们的收入,更能促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从而实现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分配正义。所以他认为道德也如财富,斯密的那只看不见的手同样在起着最大的作用。这种说法,姑且称之为美国版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中国人其实是很容易接受这种思想的。因为它让人无法不联想起“仁者乐山”——山无言而草木葳蕤。老子说“大哀默默,小哀喋喋”,企业的道德似乎也是如此。闭上嘴巴赚钱,就是一个公司最大的道德。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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