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管理,推进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根据《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工作,掌握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小型通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飞机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加快拖车、装卸设备等“油改气”或“油改电”进程,不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5)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深化工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十三五”期间,应加强对安宁市、东川区、西山区、宜良县、晋宁区等区域已配套建设脱硫设施重点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实现全年脱硫设施稳定运行且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同时,对脱硫效率不足85%的企业脱硫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力争将脱硫效率提升至90%以上,有效减少重点工业企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排放。针对全市范围内尚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重点工业企业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将脱硫效率提升至90%以上;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天然气、燃油等清洁燃料替代方式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对涉及二氧化硫排放的既有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等制度,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水平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进行要求,削减既有工业企业排放总量。
全面开展工业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推进火力发电行业现有脱硝技术的改造升级,全面实施火电厂脱硝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火电机组要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加快水泥制造业脱硝设施的建设与技术改造升级,以水泥行业规模大于2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为改造重点,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烟气脱硝,确保氮氧化物排放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十三五”期间,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宜良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宜良金珠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宜良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等8家水泥企业完成降氮脱硝工程。开展平板玻璃制造和无机盐制造业等重点企业的脱硝设施建设,加强对全市平板玻璃制造和无机盐制造业的监管力度,在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配备脱硝设备,推广低氮燃烧技术。
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加强现有重点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力度,对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水泥粉磨的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收尘效率,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强化新增烟(粉)尘废气排放控制,“十三五”期间,对于新增排放烟(粉)尘的项目做到全密闭收集,根据行业、烟(粉)尘产生源不同在末端配套多级旋风、水幕除尘、静电除尘、布袋除尘等适用高效除尘设施进行烟(粉)尘污染治理;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措施防风抑尘,原材料、产品须密闭贮存和输送,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一是加快开展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工作进度,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17年底前完成对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市新建油库、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擅自停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二是加快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溶剂使用等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根据《昆明市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按照“有序、联合、安全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全市范围内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推行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结合昆明市工业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措施;“十三五”期间,全市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企业推广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6)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执行《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避免因选址不当、污染治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扰民问题。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应当使用天然气、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渣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继续加强餐馆油烟污染治理与控制,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鼓励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提高家用排油烟净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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