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建设地面监测系统。完善森林、湿地监测站和鸟类环志站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推进生态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加快生态环境预警体系建设。完善森林、湿地、泥石流、城市生态气象观测站,初步建成以实时资料为主的生态气象立体监测及数据传输网络,提高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七)土壤环境保护
1. 规划目标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核心,全面调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建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和信息化水平。建立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加大土壤环境污染监管,杜绝新增土壤污染,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受污染耕地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有序推进重点治理区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遏制土壤污染恶化趋势,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2. 主要指标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90%;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云南省考核要求,且不下降;
——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保障率100%。
3. 重点任务
(1)开展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及评估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加密详查。2018年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基础数据,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动态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完成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整合,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在8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粮食蔬菜种植区等重点区域,逐步开展土壤例行监测工作。
开展土壤污染高风险工业源清单调查。结合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现状,建立土壤高风险企业清单,建立重点企业土壤污染源信息档案,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
(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强化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土壤环境的保护,以耕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按污染程度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加大土壤优先保护区保护力度。突出优先保护类农用地的保护,以耕地、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进行优先保护。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建立市级层面的耕地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完善优先保护区各类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护设施。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内及周边区域的污染源排查,查明威胁土壤环境安全的潜在因素。排查及取缔优先保护区域及其周边的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污染源。宜良、石林、寻甸、晋宁、嵩明等粮、蔬种植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
推进全安利用,落实严格管控。根据土壤污染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相关县区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草、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则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3)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明确管理要求,按用途进行管控。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医疗、学校、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收回的由县、区政府负责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的,由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土壤环境的联动监管。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规及相关法规做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的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的治理与修复。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部门依据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详规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4)强化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加强对未利用地特别是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要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措施;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执行“三同时”要求。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减少土壤污染。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冶金、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发展和土壤污染防治需求,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5)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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